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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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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知识问答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答: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要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通过深化改革,盘活集体资产,增添发展新活力。二是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推进改革,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如何部署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2015年部署在全国29个县(市、区)开展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清产核资,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宿,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中央和贵州省相继出台《意见》,是对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系统全面的重大部署。

   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要把握正确改革方向;二要坚守法律政策底线;三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四要分类有序推进改革;五要坚持党的领导。

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是什么?

答:1、全面开展清产核资;2、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3、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4、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5、严格股权管理;6、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7、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制;9、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七、农村集体资产的分类

答: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第二类是用于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第三类是用于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

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3年2019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按照农业部批复的时间要求完成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二是5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

九、清产核资的范围?

答:1、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2、清查核实用于经营的集体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集体经营性资产;3、清查核实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也称集体公益性资产);4、清查核实集体的现金、债权债务。

十、为什么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答:这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如何组织?

答:这项改革和全国行政村、村民小组都有关系,也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生产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农村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积极稳妥推进这项改革,中央对地方党委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地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特别是地方各级党委的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要创造保障条件,确保这项改革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十二、如何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

答:1.属于村民组集体所有的资产。由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资产。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黔党发〔2017〕20号文件根据《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提出“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代行管理。”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分配权等权属管理上,不能打乱原权属关系,即使是在村民组、村、乡镇等的“撤并”或分立中,也不能因“撤并”或分立而打乱原权属关系。村民组、村、乡镇之间,在集体资产权属管理上没有必然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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