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村能源与农村资源环境保护专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工、农牧)局:
经研究,现将2018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村能源与农村资源环境保护专项)225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其中生态循环农业示范资金2140万元,配套中央规模化大型沼气资金110万元。请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项。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沼气工程与设施农业一体化建设;沼气集中供气建设、沼肥种植蔬菜、水果、食用菌等设施建设;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秸秆青贮微贮,配套建设秸秆收贮体系以及对废旧地膜收贮、回收网点等建设;品牌创建、技术提升等方面。
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329号)等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痕迹管理,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县、市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农委。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8〕13号)有关规定,该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马千千 0851-86892514
省农委财务处:党先林 0851-85281757
省农委能源处:陈纲 13595005302
附件:2018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村能源与农村资源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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