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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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输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6条第1款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对下级监管工作进行督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0、35、36条。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处罚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3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20、26、36、37、39、52、60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5、76条

1.立案阶段: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20、26、36、37、39、52、60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处罚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7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20、26、36、37、39、52、60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8条1款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20、26、36、37、39、52、60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处罚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8条2款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20、26、36、37、39、52、60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处罚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发布动物疫情;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0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20、26、36、37、39、52、60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法规定,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3条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20、26、36、37、39、52、60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行政强制

对动物疫病区的封锁隔离、  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第31条第2款、第32条第2款、第34条

1.报批阶段: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实施阶段: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强制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  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 查封、扣押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9条1款第1项

1.报批阶段:实施前须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实施阶段: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的,应当送检,并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应当予以没收。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强制

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3、14条

1.报批阶段:实施前须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实施阶段: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强制

代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3条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其他类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6条

1.监管阶段: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2.实施阶段: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督促违法行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案查处;案情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案查处;发生管辖权争议或者由违法行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案查处影响案件办理的,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动物防疫法》第36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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