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输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6条第1款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 | 行政处罚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3条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5、76条 | 1.立案阶段: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 | 行政处罚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7条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8条第1款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8条第2款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 | 行政处罚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发布动物疫情;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0条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法规定,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3条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 | 行政强制 | 对动物疫病区的封锁隔离、 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第31条第2款、第32条第2款、第34条 | 1.报批阶段: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 | 行政强制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 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 查封、扣押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9条第1款第1项 | 1.报批阶段:实施前须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 | 行政强制 | 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3、14条 | 1.报批阶段:实施前须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 | 行政强制 | 代作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3条 |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 | 其他类 |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6条 | 1.监管阶段: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2.实施阶段: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督促违法行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案查处;案情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案查处;发生管辖权争议或者由违法行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案查处影响案件办理的,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 | 《动物防疫法》第36条。 |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 |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