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渔业船舶检验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33、34条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3、34条。 | 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32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2条。 | 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
3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34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4条。 | 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