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   字体:      点击量: 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9条、第30条、第39条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23条

《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
2.决定责任:公布安全鉴定和检查的结果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9、30条;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23条

《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安全科、业务科

省农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25条

1.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2.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3.调解责任: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按规定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25条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安全科、业务科

省农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其他类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事后监管: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安全科、业务科

省农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