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9条、第30条、第39条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23条 《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9、30条;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23条; 《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 |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安全科、业务科 | 省农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 | 行政确认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25条 | 1.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25条 |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安全科、业务科 | 省农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 | 其他类 |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 1.受理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事后监管: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 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安全科、业务科 | 省农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