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植保植检站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 | 1.《植物检疫条例(修正)》第12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正)》第20条 3.《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17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审批的决定。同意引进的限量内直接审批,限量外初审合格后按时限上报农业部,不予审批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国外引种审批单,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监测计划,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植物检疫条例》第12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1、22条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17条。 | 植保植检站、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违反规定,擅自拆开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1、《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第1、2款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6号)第24条 3、《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23条 | 1.立案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通过调查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应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5条;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23条。 | 植保植检站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 | 行政处罚 | 违反《植物检疫检疫条例》第7条、第8条第1款、第10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6号)第24条第1款第4项 | 立案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通过调查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应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5条。 | 植保植检站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 | 行政处罚 | 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4条第1款第6项 | 立案责任: 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通过调查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应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5条。 | 植保植检站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第3款 |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 | 植保植检站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