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winsb.com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31条第2、3款;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第14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13条第1、2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第1、2款;《种子法》第31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4、5条。 | 种植业管理处、省种子管理站、市场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 | 行政许可 |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8条第2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种子法》第8条。 | 种植业管理处、省种子管理站品种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 | 行政许可 |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13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种子法》第8条。 | 省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机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 | 行政许可 |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 2、《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015年第1号第19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草原法》第29、32、42条;《种子法》第20、21、22条;《草种管理办法》第19、20、21、22、23条。 | 草业饲料处、省草原监理站、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 | 行政 许可 | 在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11条第2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11条。 | 动物防疫检疫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 | 行政许可 | 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22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 | 动物防疫检疫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 | 行政许可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41条第1款;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第8条第1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草原法》第8、41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8条、16条。 | 草业饲料处、省草原监理站、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 | 行政许可 |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第635号修订)第3条 第26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条。 | 种植业管理处、省种子管理站品种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7、58、59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 号)第30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种子法》第93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30条。 | 经济作物发展处、省种子管理站、市场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 | 行政许可 |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第1款;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7条第2款 第31条第1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 | 省土壤肥料工作总站、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取消“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 |
11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员、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8条第2款;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第26、27条; 3、《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第38、39条; 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种子法》第48条; | 种植业管理处、草业饲料处、省种子管理站质量管理科、省草原监理站、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 | 行政许可 | 草种进出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0条;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第46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种子法》第44、45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26条。 | 草业饲料处、省草原监理站、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 | 行政许可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16条;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第15条第1款 。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3、15条。 | 农村生态与能源处、省农业资源环境管理站、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4 | 行政许可 | 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27条第1款 。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条。 | 省渔业局资环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局法定代表人及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5 | 行政许可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11条第2款、第3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11条。 | 省农委兽医药政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6 | 行政许可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4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省农委兽医药政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7 | 行政许可 | 研制新兽药临床试验前的审查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 兽医医政药政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3条第1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种子法》第59、60、61。 | 相关业务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3条第2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种子法》第59、60、61。 | 相关业务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58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畜牧法》第58、59条。 | 相关业务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59条第1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畜牧法》第58、59条。 | 相关业务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59条第2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畜牧法》第58、59条。 | 相关业务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59条第3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畜牧法》第58、59条。 | 相关业务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4、47条。 | 相关业务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4、47条。 | 相关业务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6 | 行政处罚 | 对种子企业造假而取得品种审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85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种子法》第59、60、61。 | 相关业务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
27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41、43、44条;《草原法》第40、65、71条。 | 相关业务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
28 | 行政强制 |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71条第1款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41、43、44条;《草原法》第40、65、71条。 | 相关业务的处、省草原监理站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9 | 行政征收 | 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9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1款;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2款;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1款; 《农业部关于加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3条。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 《草原法》第39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3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 | 省草原监理站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0 | 行政检查 | 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8条第2款;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第5条 《草原防火条例》第5、7条。 | 1.检查责任:依法出示执法证;进行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 《草原法》第22、29、30、51、56、57、72条; 《草原法》第73条;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第5条; 《草原防火条例》)第21条。 | 省草原监理站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1 | 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 1.检查责任:对农作物转基因生物进行监督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 科技教育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2 | 行政检查 | 植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2、3条 | 1.检查责任:对划定疫区植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2、4条; | 省植保植检站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3 | 行政检查 |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 1、《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3条; 2、《贵州省关于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第3条; 3、《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第4条第1款。 | 1.检查责任:根据反应的涉农收费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提出检查意见; | 《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第4条; 《贵州省关于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第3条。 | 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4 | 行政检查 | 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含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 | 1、《农药管理条例》第5条第1款;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条第2款; 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2条第1款; 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第3款; 5、《兽药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 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 | 1.检查责任: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5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4、34、35、36、37、38条;《种子法》第43条、5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兽药管理条例》第3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条。 | 省种子管理站、省农业委员会、兽医药政处、草业饲料处、省土肥总站、贵州省农药检定管理所;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5 | 行政检查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 | 1.计划责任:每年制定年度监管、抽检计划,安排监管经费和监管任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6条 | 畜牧兽医局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6 | 行政检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 | 1.检查责任:对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管理处、畜牧兽医局、经济作物发展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渔业处、生态能源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7 | 行政检查 | 种子检验技术人员检验证年审 |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4条。 | 1.组织责任:组织对种子检验员考核工作; 2.审查责任:考核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种子检验员档案,记录种子检验员考核、审查、培训和检验员证颁发、变更等内容。 |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4条。 | 省种子管理站、质量管理科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8 | 行政确认 | 绿色食品标志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 | 2、《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5条第2款 | 1.受理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应按时审查申请材料,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4、5条; | 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中心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9 | 行政确认 |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13条第1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畜牧法》第13条。 | 省农委畜牧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0 | 行政确认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3条 |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
41 | 行政确认 |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5条 | 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
42 | 其他类 |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受理和初审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3、4条 |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
43 | 其他类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4、6条 | 省种子管理站、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
44 | 其他类 | 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初审 | 《种畜禽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1条 | 省农委畜牧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
45 | 其他类 |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畜牧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畜牧法》第24条 | 省农委畜牧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
46 | 其他类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运往国外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初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 | 动物防疫检疫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
47 | 其他类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初审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0条; | 农村生态与能源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
48 | 其他类 | 农药登记(农药临时登记、正式登记初审) | 《农药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农药管理条例》第5条,第8条;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7、10条 | 省农药检定管理所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
49 | 其他类 |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初审 | 《畜牧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畜牧法》第15、16条 | 畜牧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取消“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初审” |
50 | 其他类 | 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初审 | 《畜牧法》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畜牧法》第15、16条 | 畜牧处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
51 | 其他类 | 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初审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第2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种植业管理处、省土壤肥料工作总站、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