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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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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水利厅(局)、林业厅(局)、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卫生计生委、体育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清产核资,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现就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九部委《清产核资通知》的通知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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