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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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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农业

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农机中心),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工、农水、农机)局

经研究,现将2018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205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项。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部分450万元,用于开展丘陵山区农机设备研制及机械化生产试验示范;购置机具设备及相关生产资料;举办有关培训班;升级“贵州省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等。

二、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的1000万元,主要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农业和农机农民农机合作组织机具购置补助、机库棚设施建设和农机作业辅助设备购置补助、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补助等。

三、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的600万元,主要对农民合作社的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包装、运输等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品牌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农产品市场开拓,合作社社员技能培训等。主要扶持对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强带动能力和示范作用的国家级和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329号)等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痕迹管理,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县、市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农委。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8〕13号)有关规定,该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马千千  0851-86892514

省农委财务处:党先林  0851-85281757

省农委农机管理处:汤茂  0851-85286981

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曹越尧  0851-85286507


附件:1.2018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用于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安排情况表.xls

        2.2018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用于农民合作社)安排情况表.xls




贵州省财政厅                                     121winsb.com


20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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