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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8〕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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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农业

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

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农机中心),有关项目县农业(农牧、农工、农水、农机)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833号)和《省农委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黔农发〔201843号)要求,为保障资金高效合理使用和项目规范实施,现就做好2018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黔财农〔201833号文件中安排的1000万元省对下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安排明细详见附件)。

二、合作组织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承担和负责项目的实施任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为项目的申报和监管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实施和督促监管工作。市(州)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和上报、督促检查和项目验收工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做好项目工作。

三、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遵循指导不包办,服务不参与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在项目申报书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州)、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8630日前报省农委批复。批复的实施方案为项目执行过程中监管、督查及项目总结验收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纸质版报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本(电子邮箱:gzsnjjjgc@163.com)。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要对下达贫困县被整合使用的资金进行统计,于201811月底前报省农委备案。

四、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即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行垫资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兑付项目补助资金。项目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合作社。项目实施涉及的相关票据、协议、合同等一律以实施单位(合作组织)为责任主体。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外农机具、作业辅助设备和机库棚建设等必须遵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询价或招投标等相关采购程序和要求办理。

五、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项目中使用项目资金开展培训的,须提供培训计划、培训现场照片、培训人员签到册、培训资金使用凭证等培训经费报相关依据。用于作业补助的,须提供补助名册(包括补助环节、补助面积、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补助对象签名和联系电话等)。

六、项目绩效评价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121winsb.com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121winsb.com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黔农财〔201754号)要求办理。

七、项目实施方案须附:合作社注册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社员名册(需社员本人签字,合作社盖章,并附社员联系方式)等验证资料并装订成册。


附件:1.2018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安排明细表.xlsx

            2.2018年农机合作组织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样式).docx

            3.2018年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样式).doc




  2018年6月19日                               

           黔农办发〔2018〕10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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